Tuesday, November 15, 2011

鄭丁賢‧社會契約和公投

凱里說,不如我們公投,締結新的社會契約。

社會契約?

這好像是馬來西亞才有的東西;外國沒看過。

打開政治學課本,翻到民主制度這一章,沒有“社會契約”這一部份,只有“憲法”這個金字招牌。

憲法,是所有公民共同接受,有約束力的文件;除此無它。

有了憲法,又來甚麼社會契約,在民主制度中,這叫亂來。就好像明媒正娶,有了正室,又納了一個小妾。

在一夫一妻制的社會,這叫不忠,也可能犯了重婚罪,會坐牢的。

有了憲法,又要社會契約,這犯了法治社會的重婚罪。

有識之士要問了:“誰說沒有‘社會契約’?二百多年前的法國大思想家――盧騷先生,不是提出了“社會契約論”,闡明人和社會的關係,而成為法國大革命的思想根據?”

問得好;但是,提錯問題。

法國大革命之前,是君權體制。

國王路易十六的權力,說是來自上帝阿父;君權神授,這是人和神的契約,沒得更改,只能接受。

盧騷不同意,說沒看過這種契約,不算數,不能永遠都被國王和他的後代統治。

所以,他提出社會契約,人和人之間,地位平等,包括國王;人民群眾組成社會,建立一個民主共和體制,權力歸於人民。

這才是真正的社會契約。

以後建立民主共和,把社會契約的精神,寫成條文,人人遵守,就是憲法。

有了憲法,不必再有甚麼社會契約,否則就是脫了褲子讓廢氣排出肛門,多此一舉。

以後,如果還有人說社會契約,可以問他有沒有讀過政治學?順便問他這是甚麼時代了,還來這一套!

要制定社會契約,除非更改憲法,否則只是放空砲。

還有,凱里所謂的新社會契約,要舉行公投,以決定是否要實施單一源流教育。

很多人反對,但是,看不到他們反對的正確理由。

答案很簡單;公投表面上是一人一票,大家表決,很民主。實際上,它是最非民主的方式,違反了民主原則。

民主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,多數尊重少數;後者是大前提,比前者更加重要。

胡亂公投,是讓多數強姦少數,剝奪少數的選擇,以及權利。

公投同意單元源流教育,就是讓少數失去選擇,剝奪少數的權利,也不容於憲法。

譬如,希臘前總理巴班德里奧主張人民公投,決定是否接受歐盟方案。

問題是,歐盟是債權人,它有要債的權利;怎麼可以通過公投,排除它的權利。

所以巴班下台,為他的愚蠢負責。

凱里還是別亂提社會契約和公投,有失水平。(星洲日報/馬荷加尼‧作者:鄭丁賢‧《星洲日報》副總編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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